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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怀德:《国家赔偿法》修改需要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 《国家赔偿法》的本质是救济性法律,但是,现在一些不适当的配套制度跟国家赔偿制度对接,导致《国家赔偿法》似乎成为了一部追究责任的法律。

    “我们应该‘一揽子’地解决《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马怀德的声音,代表了整个法学界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期待。

    行政法专家马怀德当年参与制定了这部《国家赔偿法》。14年后,他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的评价,基于他所援引的以下一组数据: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涉及完善国家赔偿的程序,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这些都是改革呼声最高的部分。

    “但是,这次修改还不‘解渴’。”马怀德表示,学术界一直强烈主张引入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这些诉求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都没有得到体现。

    11月10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组织的《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国家赔偿法》需要制度性修补

    《21世纪》:《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为什么这么不理想?

    马怀德:我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观念和意识的问题。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虽然嫌疑人得到了无罪判决,重获自由,但并不意味着他是清白无辜的,他不能要求国家赔偿。有些受害人重获自由后也对政府感恩戴德,不愿也不敢提出赔偿要求。现实中,确实也有人在无罪释放后由于要求国家赔偿,而再度入狱的。

    第二,配套制度的缺陷。国家赔偿还受制于其他制度缺陷的制约,比如错案追究制以及赔偿费用的支付制度等。

    第三,《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这是最重要的原因,也是这部法律在制定的时候没有预见到的。

    比如,本来国家赔偿应该是一种国家责任,理应由国库支付赔偿金。但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机关内部又有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制约。这就使得国家赔偿变成了机关赔偿,国家责任变成了机关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承担单位责任,避免给机关负责人的仕途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很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赔偿请求往往是能推诿就推诿,能拒绝就拒绝。

    其实,《国家赔偿法》的本质是救济性法律,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但是,现在一些不适当的配套制度跟国家赔偿制度对接,导致《国家赔偿法》似乎成为了一部追究责任的法律。

    所以要实现《国家赔偿法》的有效实施,恐怕不仅要解决观念上的问题,更要解决制度层面上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应该引入多元归责原则

    《21世纪》:您认为有哪些重要的内容亟待修改,但是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正草案没有涉及?

    马怀德:这次并没有涉及对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修改,但是学术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应该从现在单一的违法规则原则走向以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和结果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现在很多案件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国家赔偿,原因是受害人无法证明侵权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检察机关存疑不起诉的案件,或者是公安机关因为证据发生变化而撤销刑事拘留的决定,当事人都受到了羁押,但是他们又很难证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

    比如,公安机关在发现有犯罪嫌疑后就抓人,审查了一段时间,排除嫌疑后就放人。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否应该得到赔偿?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既然没有最终被判有罪,那么他就是无罪的,一个无罪的人遭受羁押,当然应该得到赔偿。

    在这些案件中,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他们按照自己的证明标准和办案程序来履行职责。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适用结果原则。只要受害人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不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或者有过错,都应该得到赔偿。

    《21世纪》:归责原则的变化对现实中哪一类案件影响比较大?

    马怀德: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导致的损害,我们一直没有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因为我们不知道这类损害到底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比如,多年前在重庆綦江发生的彩虹桥垮塌,以及去年发生的湖南凤凰大桥的垮塌,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但是按照现在的法律,这些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把这一类的设施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这类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通常依据结果而定。比如说,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导致车祸发生,而这个障碍物又是前面的车掉下来的,管理部门不可能做到及时清除。如果这个时候又不能找到掉下障碍物的车辆,那么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根据结果归责原则,应该由高速公路的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必须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

    《21世纪》:这次修正案草案把精神损害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马怀德: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我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还可以进一步扩大。

    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范围还说得过去,因为法律规定了兜底的条款,就是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要赔偿。

    然而,在刑事赔偿领域没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只是列举了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审判等几种情形需要承担国家赔偿,但是并没有规定这些情形之外的其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得到国家赔偿。

    其他的司法行为,比如民事、行政案件的错判造成的损失,司法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失,国家也应该赔偿。

    我看过一个离婚案子,法院发给丈夫的判决是准予离婚,发给妻子的判决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丈夫拿到判决后再婚,妻子还蒙在鼓里。这是典型的错判,我们称之为“鸳鸯判决”,但是根据现在的《国家赔偿法》,这种错判行为造成的损害得不到赔偿。

    《21世纪》:是否也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

    马怀德:我认为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应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比如公务员被单位错误开除,或者错误处分,如果后来纠正了这个错误,他所遭受的损失是不是可以得到赔偿?按照现在的法律国家不赔偿,但是,我认为国家原本应该要赔。

    我认为,《国家赔偿法》应该把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都纳入赔偿的范围,包括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不赔偿的话,法律应该作出明确的排除。

    (本文原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